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70號原 告 德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胡國 被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