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7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70號

原告
德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胡國
被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