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81號
- 原告
-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國仁
- 被告
- 匯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順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