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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81號

原告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被告
匯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順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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