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劉慶璋
- 當事人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70號原 告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7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 二、起訴狀中原告之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被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被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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