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73號
- 原告
- 翁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鄭玉鈴律師
- 被告
- 鼎天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顏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另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叁仟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壹萬叁仟玖佰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