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吳圳興 上列原告吳圳興與被告億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