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92號
- 原告
-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銘裕
- 被告
-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秉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