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92號原 告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被 告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