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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張峯豪

  • 原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2,5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84,8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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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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