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2,5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84,8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