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5號
- 原告
- 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昌
- 被告
- 先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千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