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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告
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告
先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千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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