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葉參德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 告 久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少品 被 告 彤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玉英 被 告 生泉企業社即王周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1,87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許清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