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8號
- 原告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施玲娜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玉
- 被告
- 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里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