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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8號

返還溢價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告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被告
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里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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