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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告
胡偉良
被告
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被告
陳安枋

      陳文元

      陳豊明

      陳柏羽

      陳日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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