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1號
- 原告
-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香蘭
- 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 被告
- 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雲飛
- 被告
- 周宸毅
- 被告
- 陳慧慈即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玖仟參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4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