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9號聲 請 人 李彥儒 相 對 人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