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
- 上訴人
- 順翔工程行即陳曉雲
- 被上訴人
- 張曾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6,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