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上 訴 人 順翔工程行即陳曉雲 被 上訴人 張曾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6,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