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9號
- 原告
- 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大為
- 被告
- 翁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