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徐爵民
- 被告
- 美商疾風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祥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其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5,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以103 年補字第140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