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民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長源
上列上訴人新民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元眾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