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元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期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政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競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全
- 訴訟代理人
- 鐘一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金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鐘烱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