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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期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競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全
訴訟代理人
鐘一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金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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