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
- 原告
- 歐瑞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衡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被告
-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本於雙方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簽訂「高解析度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之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原告所提出之高解析度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第13條約定:「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