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吳進衡、陳建全
- 原告歐瑞旺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歐瑞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衡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本於雙方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簽訂「高解析度 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之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原告所提出之高解析度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第13條約定:「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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