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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6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26號

原告
李明芬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恒律師
複代理人
杜苑姨
被告
誠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向訴外人范美麗、范美慧、范美豊、范美嫣、范志超、范志瑞、范瑞珍、范志賢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購買其等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於103年3月1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查原告於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前,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已遭被告無權占用至今,而原所有權人范美麗等人先前曾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遷離系爭房屋,惟未獲被告置理。本件原告以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遷離系爭房屋,並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3年契稅繳款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存證信函、103年房屋稅繳款書、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查系爭房屋已於103年3月1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登記為原告所有,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證,是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應堪認定。又被告公司設址於系爭房屋,有被告誠耀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被告現仍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核屬無權占用,是原告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土地坐落      │地目│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號│              │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中和區新│ 建 │  69.82     │ 1/1    │
│  │民段702地號   │    │            │        │
└─┴───────┴──┴──────┴────┘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號│              │              │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中和區新│新北市中和區新│新北市中和區中│一層:38.91  │  1/1   │
│  │民段1496建號  │民段702地號   │山路2段584號  │二層:56.10  │        │
│  │              │              │              │騎樓:17.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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