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7號
- 上訴人
- 陳冠穎
- 被上訴人
- 松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87號行使求償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