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7號

行使求償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7號

上訴人
陳冠穎
被上訴人
松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87號行使求償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