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89號原 告 惠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依原告所提之出貨單業經記載:「且若因本商業行為所生之訴訟,雙方無法本於互信互諒之原則協商解決時,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出貨單並經被告簽收,有出貨單附卷可稽,堪認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