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 上訴人
- 葉冀青
- 被上訴人
-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啟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因不服判決中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為由,而提起上訴。就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