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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 上訴人
    葉冀青
  • 被上訴人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上 訴 人 葉冀青 被 上訴人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因不服判決中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為由,而提起上訴。就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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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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