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上 訴 人 葉冀青 被 上訴人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因不服判決中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為由,而提起上訴。就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