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 上訴人
-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麟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和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