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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麟
被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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