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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訴人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字第1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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