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
- 上訴人
-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永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字第1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