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 訴 人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字第1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 月27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