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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訴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瑋
被上訴人
國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本訴肆佰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反訴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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