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上 訴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瑋 被 上訴人 國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本訴肆佰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反訴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