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原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複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呂宇平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