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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張正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4號上 訴 人 張正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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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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