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4號上 訴 人 張正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