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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3號

上訴人
竤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明
被上訴人
三強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光明為上訴人,且未表明對於前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之上訴狀,並據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業於105 年1 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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