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3號
- 上訴人
- 竤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明
- 被上訴人
- 三強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光明為上訴人,且未表明對於前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之上訴狀,並據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業於105 年1 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