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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林福謙

  • 原告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原   告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被   告 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影本及檢附相關證據,請於十日內補正,並請將起訴狀及證物影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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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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