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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林福謙

  • 上訴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上 訴 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被 上訴人 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謙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22,3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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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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