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蔡佾錩、林福謙
- 上訴人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上 訴 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被 上訴人 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謙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22,3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李略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