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原 告 劉正忠 劉雲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呂志祥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國峰 上2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被 告 林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