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 原告
- 劉正忠
- 原告
- 劉雲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仁律師
- 被告
- 呂志祥
- 被告
-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呂明憲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邱國峰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重光
- 被告
- 林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