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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告
劉正忠
原告
劉雲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告
呂志祥
被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邱國峰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被告
林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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