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伯衍
- 被告
- 瀚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鳳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協議書第6條約定:「...若因本協議書涉訟,三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司促字卷第3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