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力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采鴒
- 上訴人
- 林建達
- 被上訴人
- 徐義原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訴字第248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訴字第248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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