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榮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51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6,1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536 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71 萬7,7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504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19萬2,040 元(壹拾玖萬貳仟零肆拾元)【計算式:3 萬2,536 元+15萬9,504 元=19萬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