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51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6,1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536 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71 萬7,7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504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19萬2,040 元(壹拾玖萬貳仟零肆拾元)【計算式:3 萬2,536 元+15萬9,504 元=19萬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