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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51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6,1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536 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71 萬7,7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504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19萬2,040 元(壹拾玖萬貳仟零肆拾元)【計算式:3 萬2,536 元+15萬9,504 元=19萬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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