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1號
- 原告
- 蘇格蘭威士忌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Magnus Von Schutz Cormack
- 原告
-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柏熙(Pierre Coppere)
- 原告
- 格蘭父子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安築(Andrew stuart Mclean)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慧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絲倩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晴律師
- 被告
- 新羚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淑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調解內容第三條第二、三行所載「經蘇格蘭威士忌協會判定違反前揭第3 條規定者」,應更正為「經蘇格蘭威士忌協會判定違反前揭第2 條規定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調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亦應有適用。
二、本件原調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調解內容第三條第二、三行所載「經蘇格蘭威士忌協會判定違反前揭第3 條規定者」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經蘇格蘭威士忌協會判定違反前揭第2 條規定者」,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