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學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建銘
- 訴訟代理人
- 楊顯芬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桐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灣卡多摩嬰童館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