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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學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銘
訴訟代理人
楊顯芬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灣卡多摩嬰童館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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