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原 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欣 被 告 張正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告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正欣,惟據張正欣本人陳報其並未委任律師進行任何訴訟,律師以其名義或以年欣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所作的任何行為,其本人一律否認其效,有張正欣本件提出之書狀1 份附卷可憑,則本件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請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