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 原告
-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欣
- 被告
- 張正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告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正欣,惟據張正欣本人陳報其並未委任律師進行任何訴訟,律師以其名義或以年欣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所作的任何行為,其本人一律否認其效,有張正欣本件提出之書狀1 份附卷可憑,則本件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請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