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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返還公司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欣
被告
張正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告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正欣,惟據張正欣本人陳報其並未委任律師進行任何訴訟,律師以其名義或以年欣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所作的任何行為,其本人一律否認其效,有張正欣本件提出之書狀1 份附卷可憑,則本件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請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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