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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返還公司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欣
被告
張正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579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正年於另案提起確認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與張佳鴻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54號判決被告張正年勝訴在案,今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與張佳鴻均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579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受理在案,而張佳鴻是否為本件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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