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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92號

原告
曾金助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喆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被告
國寶聯線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琬(即清算人)
被告
蘇月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被告
東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羅連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傳斌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傳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際樸(原名:羅際城)(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秀美(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玉英(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秀英(羅李定妹之繼承人)(即清算人)
被告
曾麗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天照
被告
蕭羅連英(蕭世珽之繼承人)

      鄭雅心(鄭正文之繼承人)

      鄭博元(鄭正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40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28,384,951元【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據:27,566,981元(訴之聲明第二項)+322,496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485,474 元(訴之聲明第四項)28,384,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1,83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240元後,尚應補繳251,59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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