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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92號

原告
曾金助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訴訟代理人
林喆緯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被告
國寶聯線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琬(即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張鎮南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告
蘇月鳳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被告
林火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1,832 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38,987,354元(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據:39,958,502元-971,148 元=38,987,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5,11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61,832 元後,尚應補繳93,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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