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
- 上訴人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被上訴人
- 台灣瑞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