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隆 上列上訴人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Winsem Technology Corp.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柒元【計算式:30309 +157788=18809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