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 原告
-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友燾
- 訴訟代理人
- 蕭琪男律師
- 被告
-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5,760 元【計算式:48,000元(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12平方公尺=6,245,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7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8元外,尚應補繳42,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