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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珍珍

      黃郁娟

      王佳興

上列上訴人劉珍珍、黃郁娟、王佳興與被上訴人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每人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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