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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0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訴人
仟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成
被上訴人
呂鴻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肆仟

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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