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04號
- 上訴人
- 仟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成
- 被上訴人
- 呂鴻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肆仟
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肆仟
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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