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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959號

原告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陳麗安
被告
吳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

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員工,並自民國100年3月間起,經原告派駐至設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至18號之「關渡水京社區」擔任總幹事乙職,職司整理該社區之帳目明細、收取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及支付協力廠商相關保養維修費用等業務。詎料,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其派駐上開社區擔任總幹事後之某日起至101年2月13日止,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向該社區住戶收取管理費,或自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設玉山銀行帳號0510940000525號帳戶、北投關渡郵局帳號0002340-0280240號帳戶提領,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及應支付予協力廠商之款項後,竟未全數持以辦理郵局定期存款及支付予協力廠商,卻趁機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828,856元侵占入己。嗣其於101年2月15日將自行繕打之失職報告書交予原告公司派駐關渡水京社區之某晚班保全員,並表示欲離職之意後,即避不見面,經原告派員前往稽查該社區之相關收支記錄後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被告上開不法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2年度易字第165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被告不法侵權行為之事實,灼然明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害訴外人關渡水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關渡水京管委員)之財產權,共計828,856元,被告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受僱人,被告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原告與被告即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①原告已於101年3月10日依訴外人關渡水京管委會初步查出金額629,762元,經雙方同意由原告以關係企業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鼎保全公司)名義簽發支票先行賠付、②嗣後,復查出有如附表編號4「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200,000元」亦遭被告侵占,是以原告同意由訴外人關渡水京管委會應給付關係企業大鼎保全公司102年1月份及2月份服務費計200,000元扣抵,共計墊付賠償829,762元,故原告對被告自取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之求償權,惟原告願僅依上開刑事判決理由即如附表所示金額828,856元請求被告賠償。

㈢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8,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651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影本各乙件、大鼎保全公司簽發之支票、關渡水京管委會存摺、代償證明書,及協議書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受僱人,在派駐擔任關渡水京社區總幹事期間,而有如附表所示不法侵害關渡水京管委員之財產權,僱用人原告乃先行賠付予第三人,故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被告有求償權,原告於代償上述損害賠償債務後,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得對受僱人被告請求賠償其代償之部分。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示金額與利息,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款                      項│提領/收取日期│金      額│
 ├──┼─────────────┼───────┼─────┤
 │ 1  │100 年度管理費            │100 年間      │117,064 元│
 ├──┼─────────────┼───────┼─────┤
 │ 2  │100 年度收支項目差額      │100 年間      │  7,213 元│
 ├──┼─────────────┼───────┼─────┤
 │ 3  │旺達水電公司修繕A6住戶冷氣│100 年間      │  39,600元│
 │    │排水管之維修費用          │              │          │
 ├──┼─────────────┼───────┼─────┤
 │ 4  │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    │100 年4 月11日│200,000 元│
 │    │                          │(自玉山銀行帳│          │
 │    │                          │戶提領)      │          │
 ├──┼─────────────┼───────┼─────┤
 │ 5  │旺達水電公司進行100 年度消│100 年10月11日│  14,000元│
 │    │防設備檢修申報之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6  │旺達水電公司100 年11月份機│100 年12月12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7  │旺達水電公司100 年12月份機│101 年1 月3 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8  │旺達水電公司更換健身房馬桶│101 年2 月10日│  1,170 元│
 │    │蓋之維修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9  │旺達水電公司更換發電機電瓶│101 年2 月10日│    300 元│
 │    │水之維修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0 │大鼎公司101 年1 月份保全管│101 年1 月31日│155,000 元│
 │    │理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1 │永大機電公司101 年1 月份電│101 年1 月31日│  12,000元│
 │    │梯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2 │弘舍公司垃圾清運服務費    │101 年1 月31日│  4,000 元│
 │    │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3 │友嘉公司101 年1 月份停車設│101 年1 月31日│  2,880 元│
 │    │備定期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4 │旺達水電公司101 年1 月份機│101 年1 月31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5 │100 年10月份、11月份、12月│101 年1 月1 日│      50元│
 │    │份及101 年1 月份管理費    │至同年月31日  │          │
 ├──┼─────────────┼───────┼─────┤
 │ 16 │100 年12月份及101 年1 月份│101 年2 月1 日│124,165 元│
 │    │、2 月份管理費            │至同年月10日  │          │
 ├──┼─────────────┼───────┼─────┤
 │ 17 │100 年11月份、12月份及101 │101 年2 月10日│106,414 元│
 │    │年1 月份、2 月份管理費    │              │          │
 ├──┼─────────────┼───────┼─────┤
 │ 18 │18號3 樓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100年12月間   │  30,000元│
 │    │金                        │              │          │
 ├──┴─────────────┴───────┼─────┤
 │合                                            計│828,85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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