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97號上 訴 人 褚金宗 被 上訴人 寶利達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登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