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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

原告
陳帟龍
被告
恆興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10月16日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分案室之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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