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
- 原告
- 陳帟龍
- 被告
- 恆興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10月16日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分案室之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