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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

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

原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
訴訟代理人
高旭朮
被告
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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