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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游涵歆

  • 當事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原   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 訴訟代理人 高旭朮 被   告 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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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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