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8號原 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 訴訟代理人 高旭朮 被 告 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翠茹